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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一)

发布:2020-12-24 10:31,更新:2010-01-01 00:00

离退休人员发挥余热再进入职场,取得的收入应该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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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需要提醒的是,退休人员如还取得返聘工资,不需要合并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计算缴纳个税;退休人员取得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不需要汇总到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二、返聘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

1.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需要提醒的是,虽企业未给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返聘离退休人员产生的工资是可所得税前扣除。

 

三、延长离退休年龄的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视同离退休工资免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专家是指享受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对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通俗的说,原任职单位给离退休人员“发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需要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相关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自行按照综合所得税决定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五、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中关于“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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